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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经理离职后索要绩效奖金:东吴证券以项目亏损拒绝 谁有理?

时间:2021-03-04 08:35:17 | 来源:新京报网

又见投资经理和证券公司因劳务报酬纠纷对簿公堂!

3月1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文书显示,东吴证券前员工王明明离职后,以公司未发放绩效奖金为由,将东吴证券告上法庭。在一审案件中,法院支持王明明的部分诉求,判决东吴证券支付王明明绩效奖金差额16.66万元。

东吴证券对此不服,以王明明负责的五个债券投资项目发生违约,造成其公司上亿元损失;以及王明明已得劳动报酬远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等为由,再次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东吴证券不支付王明明绩效奖金。

最终,二审法院的判决继续维持原判,该员工成功追讨绩效奖金。

王明明因绩效奖金纠纷起诉东吴证券

王明明原是东吴证券的一名员工,从事证券业务工作;执行月薪制,基本工资每月为15060元,但实际工资分配以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

在职期间王明明曾作为投资经理为16东辰03、16刚泰01、16洪业01、16润银01等多个债券项目出具债券投资总部内部债券信用评级单和债券投资总部投资计划指令单;还曾担任债券项目15华信债、16国购01的投资经理。

2018年8月20日,东吴证券投资总部投资决策小组停止王明明作为投资经理的投资权限,并对其进行了岗位调整。随后9月10日,王明明出于多方面原因提出离职。

原本离职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东吴证券在每月基本工资之外另行发放绩效奖金,发放周期和金额均不固定。在其离职后,东吴证券尚未发放王明明的绩效奖金金额为16.66万元,且该绩效奖金产生于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

对此,2019年5月,王明明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东吴证券支付2015年2月9日至2018年9月10日期间绩效奖金33.82万元。2019年8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王明明的请求不予支持。

王明明不服仲裁裁决,将东吴证券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东吴证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曾制定关于风险金的规章制度以及该规章制度经过职工民主程序的事实。王明明、东吴证券对风险金的定义以及发放条件存在分歧。在此情况下,东吴证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认为东吴证券应支付王明明绩效奖金差额16.66万元。

东吴证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东吴证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再次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东吴证券不支付王明明绩效奖金。

东吴证券认为,绩效奖金不同于基本工资,其以绩效为前提条件,发放绩效奖金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王明明负责多个债券投资项目均发生了违约事件,造成东吴证券损失上亿元。在其所投资的债券项目并没有为东吴证券带来任何收益的情况下,王明明无权享受绩效奖金。

而且公司支付给王明明的劳动报酬远远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且已获取超过200万元奖金。王明明在其所负责的债券投资项目面临巨额违约亏损时,一走了之,更有违职业道德。

据了解,在双方争议的绩效奖金产生期间,东吴证券共发放王明明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357.77万元。

王明明辩称,根据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东吴证券至今都未能提供扣留部分绩效奖金的合法依据。

而且金融行业的薪酬体系与其他行业不太一样,金融行业员工的奖金金额本就远高于基本工资很多倍。既然双方都已谈妥奖金金额,东吴证券依法就要履行支付奖金的义务。自己投资的项目,均严格履行了单位内部程序,即使出现少额亏损,也不能归责于自己一人。

二审法院认为,东吴证券主张无需支付绩效奖金差额的依据与自行制定的风险金扣除条件不甚相同;而且东吴证券所援引的内容难以成为不支付王明明绩效奖金差额主张成立的充足依据;与此同时,双方对风险金的定义及扣发条件确存在分歧。对此,一审法院认定由东吴证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有其依据。故而,对东吴证券主张难以采纳。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胡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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