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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市新规不求“最严”但求“最终落地”

时间:2020-12-19 09:46:02 | 来源:贝果财经

继注册制改革落地后,备受资本市场关注的另一重要改革——退市制度改革也终于落地。

12月14日晚,沪深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进行修订,并发布修订后的相关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合称“退市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退市制度改革,股市各方寄予了很高期望,原因就在于长期以来,股市存在为数不少“僵而不死”的上市企业,部分企业以包装过的“业务重组”等各种投机做法规避退市,这不仅损害了股市的良性发展,还容易引发劣币淘汰良币、炒作壳资源、垃圾股的不良后果,不利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风气的养成。

中国股市正在加速走向国际化、法治化和市场化,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全面注册制的启动,为更多企业提供了开放、便捷的上市通道。而问题也随之而来。如果股市只进不出,就会变成一个无法实现有效出清的臃肿市场,投资者辨别好标的与坏标的成本增加,踏入各类劣质企业“壳炒作”陷阱的风险系数也在提高。

因此,对于股市上已经不存在投资价值的企业必须加速淘汰。退市是消除此类劣币的最佳手段,鉴于主动退市的企业微乎其微,强化强制退市标准也就成为此轮改革重心。

从退市新规来看亮点不少,将上市公司财务类退市的进程由四年缩减到了两年,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明确上市公司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同时新增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退市指标,并取消了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设置。

通过以上新规,将有效改变以往上市公司退市流程过于冗长、设置更多缓冲举措等问题,从而让触及退市标准的上市企业尽快退出,这将有效制约围绕壳资源的各类投机现象。

此外,按照现行退市制度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三年或四年亏损将会退市,考核指标主要针对上市公司的净利润状况。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为规避退市,每年年底会有众多上市公司甩卖资产或靠补贴等过关。在退市新规中,针对这一现象,将之修订为连续两年亏损(扣非前后)+营收低于1亿元,在注重考核盈利状况的同时,也考核其持续经营能力。这也就意味着,靠甩卖资产保壳、空壳公司等,将难有挪腾空间,有利于提高退市率。

交易类考核指标方面,将面值退市改为1元退市,且新增3亿元市值考核指标,既堵住了此前的漏洞,也进一步完善了退市制度。一般而言,股本较小,而股价较低的上市公司,往往缺乏足够的发展实力,业绩难如人意,因此投资者用脚投票,导致其股价长期徘徊于低位。从投资规律而言,此类公司确无投资价值,理应从股市离场。

当然,对于退市新规的某些条款,市场上也有各种意见,比如有观点就指出,退市新规在某些关键标准上尚未达到“零容忍”。退市新规明确的财务造假退市判定标准为: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虚增利润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资产金额的50%,且三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10亿元以上。

对照上述三项标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只要触碰其中的任意一项,就会被做退市处理。不过,这三项标准对上市公司仍有“相当的容忍性”。其一,财务造假时间“连续三年”,此标准是否过于宽松,从而给累犯以可乘之机?其二,连续三年的利润造假金额每年超过当年对外披露利润的100%,才做退市处理,其中一年如果低于100%,造假企业仍可不退市,相比其造假性质、对股民所造成的权益损害,这一惩戒力度有过轻之嫌。其三,累计的造假金额要达到10亿元以上,那么低于这一数额的造假企业,也给众多投资者带来了巨额损失,却可以逃脱退市处罚。

由于退市新规尚处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相信来自社会各界的建言献策也有望在未来纳入到正式修订的新规当中。而我们更想指出的是,对于股市治理,立法层面的完善与推进当然重要,但接下来的常态化执法更考验着管理层。从法律体系建设上来说,我们或许不必奢求退市新规能在“最严”上一步到位,但求最终实施的各项条款能“最终落地”,细化到日常针对每一家上市公司的管理流程中,对每一起重大违法案件都能实现有案必究。唯有如此,退市新规才能在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方面更具制度震慑力,推动股市的“有进有出”、良性循环,从而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让中国股市成为基础制度不断完善、吸引更多全球投资资金的优质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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